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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西普法 某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生物科技、某自然人合同纠纷执行实…

  某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自然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某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自然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申请人保全的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进行处分时,案外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处置。因本案的申请人为海西中院另案的被执行人且另案涉及执行标的额也达1亿余元。为保护企业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案办案,及时向申请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动向海西中院提供与保全申请标的额对等的股票进行担保,按照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并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海西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之规定,共计指令卖出被执行人股票11亿余元及扣划股票分红款2亿余元,共计执行到位13亿余元,实现申请标的额执行全到位。

  海西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自然人应连带清偿原告某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务1094624484.57元及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止的利息197452930.57元,并自2018年2月1日起以1094624484.57元为基础,以及原告某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24000元。原告某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7日向海西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8.76亿元。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应当秉持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将司法能动贯穿执行工作始终,依法审慎办案并适用多种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案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照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如若通过积极协调,及时向申请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并请求继续执行的,案件可以继续执行,从而推进执行进展。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依照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如若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案的顺利执行彰显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用司法能动跑出涉企执行“加速度”,坚持守旧与创新相结合,依法采用多种措施审慎办案,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案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真正做到惠企、助企纾困,为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经济稳定增长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以能动司法推动司法理念现代化,彰显执行温度,实现案结事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原标题:《青西普法 某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自然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